新办法要求依托单位应当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新办法规定,依托单位应当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
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
新办法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依托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新办法进一步强调依托单位法人责任,要求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办法》强调了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进一步规范了项目资金使用行为,列举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禁止性行为,共10条,扩充了原办法中“五不得行为”。
《办法》规定,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办法》增加了对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