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政策,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国科发政〔2021〕270号)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docx
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要求,为加强对社会研发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下同)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社会研发机构的类型
本方案所称社会研发机构,包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附件1规定的条件。
(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条件,即省科技厅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指引》(冀科平函〔2019〕49号)和《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冀科平规〔2021〕1号)确定的、且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社会研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