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和高校的,转化科技成果应当是自有成果,且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
6.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诚信状态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7.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研发条件和转化能力。
8.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1962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二)优先条件
1.优先支持京津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
2.优先支持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入驻企业、星创天地建设企业申报的项目或中试地点在农业科技园区的项目。
(三)限制条件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2.单纯技术引进、简单扩大规模的项目;
3.不属于《2022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支持范围的项目;
4.正在承担农转资金项目的负责人和企业。
(四)项目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五)资助额度
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采用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项目支持资金不低于30万元。
(六)组织形式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项目推荐单位,推荐单位限额推荐(具体数量见附件)。推荐单位要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及附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加盖公章正式行文,并附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均可向所属推荐单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包括《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和相关附件。
2.申报单位须认真阅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填写说明,按规定填写,并在线打印。
3.相关附件在线上传,主要包括:
(1)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扫描)。
(2)科技成果佐证材料。新品种:区试报告、审定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新兽药:安全性评价与药效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批文、注册证书。新农药(含植物生长调节剂类):田间试验报告与安全性评价报告、临时生产登记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安全性评价报告、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新肥料:田间试验报告及肥料检测报告、临时生产登记证。其它能证明成果情况的材料:认定证明、专利证明或版权证明;评价鉴定的科技成果需提交评价鉴定证书及相关材料。
(3)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佐证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的复印件。
(4)申报企业须提供上年度会计报表,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事业单位须提供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会计报表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