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负责)
8.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9.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在对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3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10.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支持自主创业,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300万元基础上,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11.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鼓励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12.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的倾斜力度。加大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产业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