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3日起实施。
附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2022年版).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