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深入推进地理标志商标品牌转化运用,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河北省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作方案》(冀市监函〔2022〕89号)、《2022年河北省地理标志商标品牌运用促进工程工作方案》(冀市监函〔2022〕107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市监规〔2021〕2号)规定,现就2022年河北省地理标志商标品牌运用促进工程项目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地理标志商标品牌运用促进工程是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商标品牌作用,围绕用好一件地理标志、商标,做强一个品牌,发展一个产业,造福一方百姓,扶持一批优质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加强转化运用,积极打造区域品牌,推动地理标志、商标品牌运用效益更加凸显,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效益有效提升,相关产业链更加健全,品牌形象更加突出,市场竞争力逐步提升,地方特色产业持续发展,带农惠农作用日益增强,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从事地理标志、商标品牌转化运用工作,具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或为地理标志商标、涉农商标注册人或具备商标许可使用资格。
(二)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项目实施单位有效推进地理标志商标品牌运用促进工程,措施有力、成效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完成项目目标任务,通过市局项目考核验收的优秀地方项目。2021年地理标志商标品牌运用促进工程培育项目,因时间原因未申报2021年河北省地理标志商标品牌运用促进工程项目补助,工作绩效突出,通过市局项目考核验收的优秀地方项目,也可以申报。
(三)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申报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补助,需许可三家以上(含三家)法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使用许可备案。
(四)有较好工作基础和条件,工作绩效突出,投入资金较多,地理标志商标品牌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地理标志产品特色品质严格保持,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相关产业链进一步延伸,宣传推广力度进一步增强,品牌形象更加突出,运用效益明显提升,带农惠农成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