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 关于组织开展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重要事项变更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 作者: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 发布时间: 908天前 | 2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冀科高函〔2022〕62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开展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

众创空间重要事项变更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省科技厅《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冀科高规〔2020〕1号)等有关要求,省科技厅现组织开展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要事项变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变更事项主要内容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运营中,其名称、场地面积、场地位置、运营主体等任一项发展变更的,视为重要变更事项,应报省科技厅履行变更程序。

  二、变更申请需提供材料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名称变更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外名称变更的,由运营主体向省科技厅提交名称变更申请。

  (二)运营主体变更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名称变更。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由新的运营主体向省科技厅提交变更运营主体名称的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2.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法人主体。由新的运营主体向省科技厅提交变更运营主体的申请,同时提交原运营主体与新运营主体关联性情况说明、证明材料或相关协议、原运营主体和新运营主体证照复印件、新运营主体孵化场地位置及面积、运营团队、在孵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投资资金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3.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法人主体且运营场地地址同时变更。由新的运营主体向省科技厅提交撤销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资格的申请,如需要可重新申请省级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者备案(众创空间)。

  (三)场地面积变更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同一地址上,扩大或减少孵化面积的,变更后相关条件符合相关认定要求的,由运营主体提交面积变更申请。同时提交场地面积增减证明材料(租赁证明或产权证明、场地面积平面图等)、变更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名称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场地位置变更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同一县(市、区)新增场地或更换场地地址,变更后相关条件符合相关认定要求的,由运营主体提交场地位置变更申请。同时提供变更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名称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