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示范项目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3.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应具备应急自动断电功能,并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保证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渗水;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具有自主创新性、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国家工信部官网下载),规范填写申报材料。
(二)请各市高度重视,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工作,进行实地考察,于11月30日前将推荐函(加盖工信部门公章)及申报材料(含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邮寄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512914311@qq.com。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并视疫情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附件: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