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等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条 根据项目评审和专项审计,结合资金预算安排,拟定资助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公示情况形成资金项目方案,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下达资金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要设立单独会计明细科目,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项目资金用于工业设计支出。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抽查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单位,收回全部资助资金,3年内不得申请资金资助。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资助购买工业设计服务操作规程(试行)》(冀工信产业〔2018〕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