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财政厅、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认定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
2、协调、解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重要问题;
3、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
4、复核已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资格。
省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新处),负责组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联合评审,处理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等。
第四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等。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服务贸易类)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河北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技术先进型服务(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自2017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河北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