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后,可在资格到期所在年度提请复审。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企业进行复审。复审与认定流程相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初次认定进行公示和备案,换发“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在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等重大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对企业变更的事项或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运营 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 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企业业务流程 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 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