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 |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 | 作者:finance-102 | 发布时间: 1444天前 | 19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奖励的人数不超过二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三百项。

  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二十项。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本省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河北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开展科学技术合作,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外或者省外的个人、组织:

  (一)同本省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提名者)提名:

  (一)在本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近十年我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近十年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省直有关部门;

  (四)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