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 |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 | 作者:finance-102 | 发布时间: 1444天前 | 1995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列入省级预算。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评审办法和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属于省外的除外)享受省级劳动模范或者省级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三十条 宣传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第三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提名者、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候选者在提名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影响公正性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提名者在提名过程中未按照提名规则提名或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专家和提名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