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4年大修,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有哪些变化?
来源: | 作者:finance-102 | 发布时间: 1209天前 | 534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1月1日,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唯一一部以“进步”为名的法律。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科技进步法颁布于1993年,于2007年第一次修订,这是其时隔14年的第二次重大修订。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我国已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步入世界创新型国家行列。在‘两个一百年’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通过科技基本法确认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实现新型举国体制的法治化(或法律升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名誉会长、原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段瑞春12月30日对科技日报记者表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这本身就是稳定性的保证,科技进步法的修订不只是对科研活动和科研人员的约束和保障,也是国家层面意志的体现,是新发展阶段下创新体系从政策层面到法律层面的升华。


从1993年到2007年再到2021年,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科学技术领域发生历史性改变、取得历史性成就,同时也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在此背景下,修改完善科技进步法的需求尤为迫切。


此次修订新增了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技合作和监督管理等四个章节,条文也从原有的75条大幅增加到117条,字数几乎翻了一倍。修订着重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着力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为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法治保障。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之源。为强化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此次修订将“基础研究”单独成章,且位列第二章,仅在总则之后。作为几次修订的亲历者,段瑞春表示,基础研究在科技进步法中的位置越来越突出、靠前,本身就是基础研究重要性凸显的映照,“基础研究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先导,近年来的实践证实,‘从0到1’的原创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长期发展的关键因素,这次修订把基础研究独立成章,十分及时必要。”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明确提出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科技进步法设立“监督管理”专章,补上了科技监督管理的制度短板,提出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建设、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具体措施,其中,科研诚信失信记录、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禁止学术论文及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等一系列监管细则都是首次被写入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