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验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基金资助项目自评价报告;
(三)项目科技报告;
(四)由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表(项目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项目专项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五)与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有关的数据、图片、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专利、获奖证书、成果转化情况、会议交流情况等附件。
资助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应当标注“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Hebei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字样及项目编号。未标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编号或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无关的研究成果不计入项目成果。
(六)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基金办负责提供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期限及项目负责人需要调整的基金资助项目,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向基金办提交书面及网上申请。书面申请盖依托单位公章,交基金办一份留存备案,网上申请通过管理系统报备。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保证新任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按照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四章 验收内容与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的形成情况、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在审阅全部验收申请材料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项目验收专家对项目的研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应严守科研诚信承诺,严格履职尽责,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的验收资料。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
(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计划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对于探索性强、研发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如已做到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但未完成项目计划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结题,项目专项经费按照省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