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因结题原因以外因素,未完成计划书规定的主要任务指标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对计划书的内容作重大调整的;
4.违反省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的;
5.未按要求执行项目调整的。
验收不通过的,给予撤销处理,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意见作为对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进行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基金办出具验收证书,统一发放至各依托单位。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60天内向基金办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办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省有关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冀科办〔201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docx
2.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自评价报告.docx
3.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docx
4.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证书.doc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