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 作者: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 发布时间: 839天前 | 152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县域科技创新工作中组织开展的企业调查研究、工作辅导培训、科技政策宣传、创新主体培育、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特派团创新服务以及科技金融、科技招商、产学研对接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在编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二)与项目不相关的单位日常运转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等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五)省、市相关科技项目资金的配套支出;

  (六)与科技创新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七)国家和省规定财政专项资金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按奖励通报规定时间向省科技厅报送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目标任务、奖励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表等。

  第九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科学合理设立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奖励资金,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年度未支出的奖励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按要求开展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并编制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包括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按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