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创服规〔2023〕1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企业:
为规范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构建分类评价、梯度培育机制,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月13日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寓服务于评价,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坚持统筹协调、企业自愿、服务引领、放管结合的原则,采取分级组织、分类评价、梯度培育、精准服务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按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附件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附件2)和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附件3)三个梯度开展评价和服务。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申报、评价和备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评价和备案;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管理平台”进行遴选、推荐。
第二章 分级组织
第六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制订、修订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标准,确定市级评价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评价工作;负责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县级评价工作机构进行备案;负责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河北省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辖区内县级评价工作机构,监督指导县级评价工作机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