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企业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不再符合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评价工作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抽查监测。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对问题较多或负有责任的评价工作机构,视情况给予整改通报、取消评价工作机构备案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实施。原《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docx
2.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docx
3.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评价标准.docx
4.首批市级评价工作机构名单.docx
5.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