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积极开展普惠式的优惠政策宣讲、科技成果推介、科技人才对接、专家咨询指导、创新创业辅导等活动。依托“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服务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开展企业创新积分服务,以量化方式反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程度,服务企业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 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强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技服务,举办产学研、投融资等对接活动。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免费申领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各类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积极推动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企业提质升级。
第十六条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适时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征集和响应。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给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大地申领额度。优先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各类开发区。积极协助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各级各类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对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给予重点支持,将科技项目、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平台等向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倾斜。发挥科技担保资金、科技风险补偿资金、创新引导资金等作用,支持企业转化研发成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有上市需求的企业给予上市培育辅导。发挥国际科技合作、海外高端人才引进等科技计划作用,支持企业用足用好国际国内两类资源、两个市场。对接企业需求,精准选派科技特派团为其提供技术和人才服务。
第五章 动态监测
第十八条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自备案时间起有效期三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自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当年全年有效。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自备案时间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监测。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重大变化,应及时通过管理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评价工作机构定期开展核查工作,符合标准的,其证书、登记编号及有效期不变;对不再符合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标准的,提出相关证书和登记编号取消申请。
第二十条 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备案证书和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