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级评价工作机构由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和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组成,负责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和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推荐核查,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复核和备案申请,协助省科技厅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
第八条 县级评价工作机构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等承担,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协助省科技厅和市级评价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评价工作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信息完整性和指标条件符合情况确认工作,核实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和登记编号取消申请。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培训和培育服务,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政策需求。评价工作机构及所在地政府应对评价服务工作人员、工作经费予以保障,评价服务工作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评价工作机构名单和业务办理联系方式应通过一定方式在社会公开。首批市级评价工作机构见附件4。
第三章 分类评价
第十条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常态化申报、定期备案的模式组织实施。企业自愿通过“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的县级评价工作机构审核后由管理平台提交至市级评价工作机构,市级评价工作机构复核后在线提出备案申请,省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按季度予以备案,纳入“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基础数据库”,系统自动生成“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电子证书。证书由县级评价工作机构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部规定时间段内,实施常态化申报,视申报企业数量不定期开展评价。企业自愿登录“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市级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内容进行信息审核,将符合标准的企业在线提交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系统自动生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登记编号,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第十二条 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省科技厅每年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纳入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数据库,择优推荐纳入科技部“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授予“四科”重点培育企业备案证书。
第四章 梯度培育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精准制定支持和服务措施,合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