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厅丨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工信厅 | 作者: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 发布时间: 698天前 | 196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随相关工作通知印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要求并公示后,公布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八条  原则上,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持续壮大工业设计发展主体。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提升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增强产业创新能力。

  第十条  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随相关工作通知印发),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在复核截止日期前将复核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列入整改并参加下一年度复核,再次复核结果仍不合格的,公布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