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finance-102 | 发布时间: 1422天前 | 8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9〕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技部等二十部门联合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2019〕32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加强作风学风建设,营造以信任为前提、以诚信为底线的科技创新环境,推动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发生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失信行为。

失信主体是指发生失信行为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象。

第三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包括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

(二)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

(三)调查、认定、记录、惩戒项目科研失信行为。

第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履行本地、本系统科研诚信管理责任。

(二)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项目诚信监管工作。

(三)调查、认定、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失信行为,并向省科技厅报备。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落实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诚信管理要求,执行相关处理决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诚信规章制度,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加强项目参与人员诚信管理。

(三)调查、认定、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失信行为,并逐级报备。

(四)其他与科研诚信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协调联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