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诚信管理机制
第八条 科研诚信要求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落实到需求征集、项目指南、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评估评价等项目管理环节。
第九条 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项目申报书、任务书、验收申请书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签署诚信承诺。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在工作实施前签署诚信承诺书,知悉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条款。
第十条 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进行诚信审核;按照“谁委托、谁审核”的原则,对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诚信审核。
第十一条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省科技厅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诚信管理对象的诚信情况,对科研诚信建设效果显著的单位、恪守科研诚信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失信防控体系,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诚信记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守信、失信状态更新诚信记录,对处理惩戒期限届满等符合移出条件的失信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集、汇交、共享和应用,逐步建立以省级科研诚信管理平台为主体的全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推动平台与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与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衔接,为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提供支撑。
第三章 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变相贿赂、填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
2.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4.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5.拒不执行或配合监督、评估等工作。
6.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
7.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变相贿赂、填写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
2.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及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