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冀科监规〔2020〕1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