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厅| 关于《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作者: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 发布时间: 1052天前 | 13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产权明晰。

  (二)已列入市级或县级工业遗产保护名录,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已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项目优先。

  (三)具有切实可行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七条 由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工业遗产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八条 河北省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按程序公布河北省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工业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工业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河北省工业遗产标识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

  第十一条 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工业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工业遗产的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不宜在原地保护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

  第十二条  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为该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该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发生核心物项损毁的,应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十三条 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河北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开发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配合建立和完善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

  第十四条 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要求,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权属变更、核心物项调整、规划调整等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将核心物项按相关规定申报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等。

  第四章  利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