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业遗产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相关事项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指导县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指南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河北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2.河北省工业遗产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