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厅| 关于《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作者: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 发布时间: 1052天前 | 13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六条 河北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注重挖掘利用工业遗产蕴含的文化、精神等深层次价值,传承和发展河北特色工业文化。

  第十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河北省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传媒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河北省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或工业展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发挥各类遗存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十九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利用河北省工业遗产,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研学)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鲜明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二十条 鼓励利用河北省工业遗产及相关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和街区、研学基地、主题公园、创新创业基地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河北省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再延长五年。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公众发现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反映。

  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加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其从河北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河北省工业遗产” 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