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开展第三批土壤普查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 作者: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 发布时间: 1003天前 | 5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检测机构:

  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检测实验室初筛推荐工作的通知》(国土办发〔2022〕16号)要求,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土壤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验室职责任务

  我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实验室分为检测实验室、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2类。其中,检测实验室通过筛选确定,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通过确认确定,分别承担不同职责任务。

  (一)检测实验室

  1.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和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土壤普查样品检测任务安排,做好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工作。

  2.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编制质量评价报告等,确保工作质量。

  3.自觉接受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接受国家级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技术指导等。

  (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

  1.参与制定本省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对承担本省普查任务检测实验室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和留样抽检工作,协助开展能力验证和飞行检查工作,并编制检测能力和检测质量评估报告。

  2.协助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做好能力验证、留样抽检和飞行检查工作。

  3.参与组织开展本省质量控制数据审核,编制省级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等。

  4.自觉接受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接受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技术指导。

  二、实验室条件要求

  (一)总体要求

  实验室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验室需经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授权。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单位,无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实验室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和可追溯。实验室应独立承担普查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实验室及其人员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责任。

  (二)检测实验室条件要求

  1.资质条件。在河北省境内依法注册的检测机构,具有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持有国家或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具备《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样品制备保存设备设施与场地条件;具备全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检测能力,及所需仪器设备(见附件2、附件3);资质认定批准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涵盖50%以上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经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不少于7名)确认的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单位实验室,可视为具有上述同等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