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质量保证。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对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不受任何部门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证样品制备、检测等工作客观、公正。应建立检测数据和报告质量审核制度,指定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
(三)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条件要求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除应满足检测实验室条件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具有丰富实验室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信誉,法律责任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
2.具备为本省普查样品制备与检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管理等能力。
3.在本省发生检测结果争议时,应具备复检评判的能力。
三、实验室筛选步骤
(一)实验室申请
凡符合本通知中检测实验室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条件要求的单位,可填写《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附件1),向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检测实验室筛选
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检测实验室初步筛选工作。初步筛选采用文件资料审查与实验室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从组织管理、检测能力、能力验证考核、检测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省初步筛选推荐的检测实验室有关材料(报送文件、申请材料和评审材料等)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合格达标后,确定并发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第三批检测实验室名录》,供各地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选用。为压实省级初筛推荐实验室质量关,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推荐的第三批检测实验室专家复核不合格率高于30%,中止该省推荐全部实验室的专家审核,相应申报将全部无效。
(三)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确认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由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申请单位中确认,相关确认材料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时间安排
(一)2022年10月10日前,各检测机构根据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完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附件1)申报工作(检测实验室有关材料以及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含单位公章的PDF扫描件)及相应纸质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