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计量院、计量中心,其他有关单位:
《河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6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河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量传溯源体系建设,提高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科技创新、军民融合及京津冀计量协同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计量技术规范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先进测量技术规范、标准参考数据、算法溯源技术方法、比对方法以及计量评价规则等。适用于河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修订、批准、发布、复审和后续管理。
第三条 对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无适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依据从严控制的原则,可以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对未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无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本省使用较多的计量器具,可以根据本地区需要制定地方计量校准规范;
对具有综合性、基础性、普遍性以及法制性指导意义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可以制定先进测量技术规范、标准参考数据、算法溯源技术方法、比对方法以及计量评价规则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统一管理,对起草单位职责范围内工作进行监督评价,积极推动京津冀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共建共享。各市级计量行政部门协助做好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 起草单位负责已发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跟踪,配合开展宣贯培训及解释工作。
第六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行业学协会、专家组等接受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相关的技术论证、审定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研究、制订、咨询等工作,积极参与京津冀计量技术规范共建等工作。
第三章 立 项
第八条 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立项建议,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社会法人组织及个人可以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提出制修订立项建议,并按规定填报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