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 发布时间: 969天前 | 99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条 省级计量行政部门采用函审、会议及现场答辩等形式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在向社会公示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统一下达制修订计划。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

(四)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

(五)有未按计划完成制修订任务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对制修订计划进行必要调整:

(一)亟需制修订的,可以增补;

(二)不宜继续制修订的,可以撤销;

(三)确属特殊情况的,可对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

第四章  编  制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等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形成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附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编制说明。应包含任务来源、项目背景、编写目的意义依据,采用国内外计量技术规范、标准的程度,主要试验验证分析,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等内容。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说明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试验报告(含不确定度评定)。起草单位运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对试验验证数据进行分析,证明所规定的适用范围、计量性能、技术条件及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列出不确定度来源、类别、合成方法、包含因子等。

(三)如采用国内外计量技术规范、标准的,应提供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采用书面函件往来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覆盖相关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计量技术机构、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行业组织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等。反馈意见单位不少于12个,书面反馈信息应有单位盖章或专家签字。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建立技术审查机制,并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形成报审稿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审定。

第五章  审  定

第十五条 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对报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和相关程序的,组成专家组以会议形式进行审定。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应包含1名相关国家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报审材料应在正式审定前提交审定专家组。

第十六条 审定专家组应当审定下列内容:

(一)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家、行业技术性文件、标准的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