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 作者: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 发布时间: 977天前 | 2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冀科金规〔2023〕1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核准立项,接受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主管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工作。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与自主验收方式。

  项目专项经费1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由基金办审核验收专家组成员,组织或者委托基金资助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议,对申请验收的基金资助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专项经费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自主主持验收。即验收申请审核通过后,承担单位自行确定时间、地点,自行主持验收会议或以其他形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出具验收意见报基金办审核。

  第六条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人员结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每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专项资金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至少1名财务专家),技术方面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回避申请。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验收申请材料。项目负责人完成全部研究任务后,可提前提出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