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全省产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全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2021〕566号),现将2023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重点支持空天信息与卫星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绿色环保、数字创意、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建设单位申报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申报方向上的综合实力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原则上应具有承担省级以上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或行业标准制定经历。同一法人单位限报1项。
2.建设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可以联合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申报,鼓励与京津两地的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
3.建设单位为事业法人的,须联合省内1-2家企业进行申报。建设单位为高校的,应为省属重点骨干大学或驻冀部属本科高校。
4.现有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延期建设的,原则上不允许建设单位再申报新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基本要求
1.属于申报方向确定的范围,研究方向清晰、目标明确。
2.面向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能解决所在领域发展瓶颈问题,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3.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拟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总人数不少于4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建设单位均应占到60%以上。中心负责人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中心技术带头人应具备高级职称。现有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专职研发人员不能在拟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任专职研发人员。
4.具备一定的研发试验条件。申报制造业方向的建设单位,拟建中心目前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研发试验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建成后中心新增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800万元、新增研发试验场地不少于800平方米。申报高技术服务业方向的建设单位,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研发试验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建成后中心新增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新增研发试验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符合申报方向、区域特色明显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筹备计划。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优先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百强企业布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