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2.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 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4. 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5. 2022年以来参加了我省工业企业节能诊断服务活动,为企业开展过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以在国家“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传节能诊断报告为准)。
(三)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能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抽检,对评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受评方问题的评价机构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务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推荐审核意见及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材料(含自评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1份(纸质材料并附电子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以上申报材料需同时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专项申报”(网址:http://gxt.hebei.gov.cn/main/)中填报(具体登录填报方法,请参照附件6)。
(二)自评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使用A4纸打印装订(双面打印),封面加盖单位印章,书脊标注申报单位名称,注明自评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正文选用合适的字体字号,内容要逻辑清晰、层次分明,不同部分之间可采用隔页纸分开。
(三)申报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的单位,要总结近3年在绿色发展方面(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清洁能源等)取得的主要成效、可复制推广的经验等(具体格式可参照附件7),连同申报资料一同报送(仅报电子版)。
附件:
1.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汇总表
2. 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模版)
3. 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模版)
4. 绿色工业园区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