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指引》启动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finance-102 | 发布时间: 1335天前 | 221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发挥创新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作用,推进试点建设工作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创新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为突破口,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中资源和力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加强统筹推进。鼓励先行先试,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鼓励我省高校及科研机构形成适应自身高质量发展的试点建设工作新路径、新模式,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突出转化导向。牢固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试点建设工作开展以成果转化应用为导向,不断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完善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破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规范科技成果赋权机制与流程,充分赋予试点单位自主权,建立合理的科研人员激励奖励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尽职免责制度等。

(三)主要目标

分领域选择5-1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试点建设工作内容

(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

鼓励试点单位率先建立“先确权,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试点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于接受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非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试点单位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特别是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通过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不进行分割确权的,可通过签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二)建立健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工作机制及流程

鼓励试点单位建立并完善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成立相关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定配套管理办法,明确工作的申请程序、方式、份额、收益分配以及权利和义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