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充分发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作用
试点单位应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充实技术经理人队伍,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及支撑能力。积极引导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市场导向开展成果筛选、信息发布、成果评估、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等全流程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三、试点单位条件及期限
(一)试点单位条件
1.试点单位应为河北省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2.试点单位应建立比较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设置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部门,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3.试点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基础条件、科技管理及服务能力水平较高,技术转移服务模式及体系相对完善,具有应用推广前景的高质量科技成果储备。
4.试点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验,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能够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符合自身情况的试点工作机制,形成典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3年。
四、试点工作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提纲》,编制本单位试点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报至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联合审议,确定试点单位名单,启动试点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科技厅推动实施试点工作,强化协调联动,建立高效、精简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试点单位积极研究相关政策、举措,细化操作办法,编制试点工作范本。
(二)加强监督指导
省科技厅从政策、资源等方面对试点建设工作给予支持。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试点建设工作的指导。试点单位应主动向省科技厅汇报本年度试点工作执行和进展情况,总结问题与经验做法。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检查。
(三)加强推广应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畅通咨询渠道。通过开展经验交流、扩大参与范围等方式,及时宣传试点建设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新突破,总结经验做法,营造试点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