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割确权或赋予长期使用权、成果定价、公开公示、协议签订、作价投资、收益分配等工作流程,确保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维护各方利益。可将科技成果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验收、科技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试点单位应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与费用分担,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质量提升。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自主权,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支撑作用,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制。试点单位对持有的非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要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按照市场化原则将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构或授权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转化受益人等进行独立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意见作为相关部门决策的参考。
(四)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加强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试点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予以奖励。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
试点单位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和风险防控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试点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单位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成果赋权以及后续价值变化等决策失误责任。
(六)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试点单位应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和相关保密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完成人(团队)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化的,要签署保密协议,并依法依规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