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管理办法,我厅起草了《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
联系人:高为霞 0311-87908705
电子邮箱:gwx@ii.gov.cn
信函邮寄地址:河北省新华区和平西路402号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邮编:05007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指南”字样。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0日
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冀办传〔2021〕79号)要求,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河北省工业遗产是指在河北省范围内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经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工业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三条 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应当发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河北省工业遗产管理,指导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推荐申报国家工业遗产。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北省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保护利用等工作。协助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国家工业遗产和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各地将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划,统筹相关资金支持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河北省工业遗产,需具有鲜明的工业特色,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河北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要求(附件1),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