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级评选。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农机“土专家”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择优产生全国农机“土专家”人选,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录。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公布入选名录的全国农机“土专家”名单,并颁发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公布入选省级名录的农机“土专家”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农机“土专家”名录和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且本人愿意继续履行相应职责的,经确认后可延续。
第十二条 农机“土专家”结合自身专长,积极参加全国和本地区农机产品研发改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机化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政策落实、咨询培训等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农机“土专家”分类纳入全国和省级农业农村相关专家人才库,支持其承接或参加各级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试验示范推广、农机具研发创新、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田农机作业通行条件建设等项目。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鼓励支持农机“土专家”开展农机具研发创新、承接农机化技术推广等项目、参与农机化发展规划与政策项目决策咨询、领办创办农机服务组织等方面工作,支持指导农机“土专家”申请职称评定、进入各地有关人才扶持政策范围,组织农机“土专家”参加农机化相关展览展示和学术研讨交流等活动,积极向有关方面推荐使用,持续加大培养使用力度。
第十五条 农机“土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其移除名录: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证件等失信行为的;
(三)利用农机“土专家”身份非法谋取利益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跟踪了解农机“土专家”个人履职情况,对存在上述情况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提出移除名录建议;农机“土专家”因年龄、健康、转从事其他行业等原因,可以自行提出终止申请。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存在移除名录的情形进行核实后,提请相关单位予以移除,废止证书。
第十六条 农机化总站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农机“土专家”名录库管理,安排专人承担农机“土专家”联络工作,接受社会对农机“土专家”的咨询、监督,跟踪了解农机“土专家”工作动态,通过官方平台和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有关情况及时向相应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