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农机“土专家”有效期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机“土专家”履职情况总结,并进行评鉴,符合条件的可推荐保留。相关工作与新一轮遴选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总结农机“土专家”培养使用情况,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广泛开展农机“土专家”的宣传推介,大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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