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点支持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建设。鼓励和支持我省有关单位和企业机构与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开展合作,引进国(境)外优质创新平台和关键技术项目,或在国(境)外建设布局海外研发机构、海外创新中心、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境)外先进技术或推动我省先进适用技术输出,促进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创新研发平台、承担过省级以上重点研发任务的优先支持。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开展完成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作研发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优先支持。
4.鼓励支持企业机构“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支持我省企业机构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密集或“一带一路”国家,通过自建、并购、合作共建等方式依法建立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等,整合当地技术、人才、项目、服务等创新资源,开展科研开发、技术转移孵化、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引进来、走出去”活动。对于落地实施并取得成效的,根据国合基地类别,重点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认定上予以优先支持。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等申报国合基地的,建设依托单位须为国内母体公司。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河北省所属的或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的,须在当地完成注册或登记备案,且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关系。申报单位注册时间和海外企业机构的设立时间须为2021年9月1日(含)之前。
2.申报单位具备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管理创新等实施方案,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对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有引领和示范作用。设立的海外研发机构、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等在当地有固定场所,基础设施完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科研条件、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取得较好的研发成效;技术转移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孵化能力,服务功能完备,有效聚集当地创新资源,并建立了对接国内产业,促进成果国内转化、产业化的工作机制。
3.符合《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要求的申报条件。基地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