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类与条件
第五条 省级科普示范基地按照一级、二级分类,一级分类按基地自身功能分5类,二级分类按基地提供的科普资源内容分为20类。
(一)一级分类分为综合场馆类、科研教育类、生产示范类、人文自然类、其他类等5类。
1.综合场馆类。具有丰富的科学展示和互动资源,主要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包括科技、文化、教育等综合性场馆或专业类场馆。如: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规划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2.科研教育类。依托各类科学研究机构,如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学观测探测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医院等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高水平科学研究场所。
3.生产示范类。以某一个特定生产技术领域为主题,具有丰富科普资源和科普功能的企业特色展厅、设施或场所。如:科技型企业、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
4.人文自然类。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公众场所和公共设施。如: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地、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5.其他类。新兴的科普服务领域或为科普创新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机构。如:科普出版机构、科普产品研发生产机构、科普信息化开发运营机构、科普内容创作机构、科普信息情报服务机构等。
(二)二级分类分类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科普资源分类与代码》(GB/T32844-2016)的20个类别进行。具体为:历史文明、天文地理、军事科技、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医药健康、安全科学、信息技术、环境科学、能源科技、航空航天、建筑水利、交通运输、农林牧渔、工业技术、材料学、科普学、科普资源其他内容。
第六条 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的单位,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有一定规模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
(三)有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器材等,能定期补充、更新科普展教资源,具备持续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
(四)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及专、兼职科普人员。
(五)有满足从事科普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六)面向公众开放,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
(七)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科普工作计划或规划,并建立科普示范基地档案。
(八)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一流的科普展示水平,有专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且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