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关佐证材料,以及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或归口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据科普示范基地的类别遴选5-9名专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审定。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二)公示。评审结果经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有异议的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证书及牌匾,有效期限为3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年度申报、定期评审、分类指导、定期评价、星级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两年申报评审一次。首次评审时确定其星级并实施动态管理。按照综合影响力分为一至五星级五个级别,最高级为五星级。
第十一条 实施网络化的申报和管理。在省科技情报研究院官网设置登记申报入口,网上填报申报信息和每年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实现重要科普活动及基地建设重要进展实时上传、基地信息统计分析及查询等功能。
第十二条 建立总结评价机制。评价按基地类别进行,依据类别设置不同指标。每年进行年度评价,每3年进行复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年度评价一年一次,旨在全面了解和掌握科普示范基地的年度运行状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促进发展。年度评价档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科普示范基地,优先列入支持范围,在原星级基础上上升一个星级;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提出发展指导意见,原星级保持不变;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原星级下降一个星级,一星级的科普基地取消资格。
(二)复评价3年一次,旨在了解获批省级科普示范基地以来,3年间科普活动开展情况、科普工作效果情况、未来3年科普发展规划等。评价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基地重新授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科普示范基地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 评定星级的基本条件:
一星级:基本符合基地条件。
二星级:明显超过基本条件。
三星级:软硬件设施完善,开展的科普活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四星级:科普投入较大,具备专业化的人才队伍,积极开展省级以上大型科普活动。
五星级:有持续性较高的科普投入,展教资源丰富,专业化人才队伍实力雄厚,举办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