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开展星级评定应遵循的原则:
1.以评促建。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均纳入星级管理,鼓励具备相应星级条件的基地,开展持续性升星活动。
2.分类评定。按照五种类别的基地,分别进行星级评定。
3.突出服务。发挥星级科普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把服务功能、服务效果作为星级评定重要内容,促进科普示范基地提质升级。
4.公开透明。将评定标准、评定结果等公开,指导促进科普示范基地软硬件条件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第十五条 星级评定内容与指标。
(一)评定内容。
科普示范基地主要从科普场馆规模、设施与经费投入、科普活动组织情况、科普媒体宣传及科普场馆知名度、科普展示设备和手段、接待公众能力、科普人才培养、科普方式方法创新等方面进行考查。
(二)评定指标(见附件2)。
1.指标设置。按照基地的五种分类分别设置评定指标,每项指标分5个档次。其中,基地规模、科普活动组织情况、基地知名度、科普展示设备和手段、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为共性指标,其他指标为个性指标。
2.加分项。加分项2项,一是科普服务特色鲜明、亮点突出,组织开展多项全国性的重大科普活动;二是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普相关奖励和表彰,组织的科普活动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进行重点报道。
3.评分标准。星级评定采用100分制计算,其中按分数:一星级达到60分、二星级61-70分、三星级71-80分、四星级81-90分、五星级90分以上。
第十六条 星级动态调整程序。
1.对初次认定的基地,按照得分确定相应星级。
2.对已经确定星级的基地,每满一年后,根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效果、科普经费持续投入、提交科普年度工作等情况,在专家论证或第三方机构评价基础上,经省科技厅审定,自动升星或降星。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个别科普示范基地不能完成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不能达标的,可以特殊对待;但应在特殊情况消失后尽可能完成。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建立退出机制。科普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资格,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发生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连续三年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或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基地,以及一星级科普示范基地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