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 作者: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 发布时间: 972天前 | 4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丧失省级科普示范基地条件或不能履行科普示范基地职责和义务的。

  第五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八条 科普示范基地依托单位应对科普示范基地建设、运维提供保障,包括经费、人员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指导科普示范基地的发展。

  第十九条 科普示范基地的职责与义务。

  (一)通过多种途径宣传科普示范基地的功能、特点,积极推进科普示范基地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建设,不断拓展传播渠道,扩大社会影响,提升科普服务能力。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接待制度、联系人员等信息。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时,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科普示范基地应对科普场所、展品展项、标识、讲解等进行定期更新与提升,满足相应科普活动开展的需要。

  (三)积极开展科普活动。科普示范基地应根据自身特点,围绕研学、科普资源创作、科普展教品、科普文创产品、科普剧及新媒体环境下科普内容产品的创作与开发等方面,制定科普年度活动计划,自行策划特色科普活动。将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伪破迷”等内容融进各项活动中。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大型品牌科普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或积极参加本地科技、宣传、教育、科协等单位或部门开展的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四)积极参与科普工作交流和培训。积极参加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汇演、优秀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微视频大赛等全国性科普赛事活动。

  (五)对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积极配合开展科普统计,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科普示范基地内部管理

  (一)有规范的管理制度。符合公共场所、场馆、设施等相关的安全、卫生、消防标准。

  (二)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升运行管理人员、科普讲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扩大科普志愿者队伍。

  (三)建立健全人事、台账的管理,加大科普业务流程管理,进一步实现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科普示范基地发生迁址、重建、法定代表人变更、承建单位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的,应提前逐级向省科技厅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第六章  服务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为科普示范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水平。

  (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家开展服务。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对科普示范基地开展考察和服务活动,对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