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 作者: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 发布时间: 973天前 | 4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贯彻执行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部门、本地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规划计划和激励政策。

  (二)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和推荐,具体指导、协调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负责督促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三)协助省科技厅开展绩效评估、年报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体系和规章制度。

  (二)承担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和发展责任,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科研办公场地、人员编制、仪器设备和经费保障等条件,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审定确认。

  (五)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考核监督,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绩效评估、年报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  共建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参加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履行共建协议明确的职责义务,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三)统筹各方资源力量,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方式,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布局、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按年度提出优先布局的建设领域,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择优推荐。

  第十条  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河北优势和特色,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高校或科研院所,具备培养或合作培养研究生的能力,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诚信惩戒记录;

  (二)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省产业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依托单位相关学科领域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承担并完成了省级以上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取得重要科研成果。

  (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制定完善各类管理制度,保障重点实验室健康发展。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依托单位占比70%以上,且不与现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固定人员重复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