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不参加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二)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四)出现违法或学术不端、科研失信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依托单位停业、破产、撤销或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能保障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自愿提出取消重点实验室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ebei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冀科平〔2018〕10号)、《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规〔2020〕2号)《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冀科平规〔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指标体系.docx
2.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指标体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