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 作者:秦皇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 发布时间: 973天前 | 41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科研工作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围绕研究方向及相关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采用组织自主研究课题、设立开放课题、申请纵向项目、接受横向项目、开展联合研发等方式,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贡献能力。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建设实验(试验)功能平台,建立客座研究和访问学者制度,面向需求提供研发成果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成果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重点实验室根据基础条件、发展需要,建立法人制度或实体化运行。

  第五章  考核激励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建立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统计报告制度,重点实验室应当及时更新相关数据,按时填报年度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附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当年新建的重点实验室参加下一年度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根据评估得分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评估得分排名前10%的为优秀档次,后5%的为不合格档次,不合格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优秀、合格档次重点实验室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择优支持重点实验室牵头组织承担省级科技任务,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申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对以重点实验室为主体引进“高精尖缺”国际人才的“引才引智”和“海外工程师”专项,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三)省基础研究、应用示范场景等专项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概念验证、技术转移和成果熟化等活动。

  (四)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院士工作站、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等创新平台。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打造标杆样板,推广先进经验,引导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期间,因重点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变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定变更。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方向、科研办公设施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