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相对集中的科研办公用房,其中科研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六)至少与相关领域2个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签订伙伴实验室协议,建立伙伴实验室关系。
(七)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签订共建协议,确定共建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
(八)依托单位承诺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经费支持,能够保障其有效建设、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九)归口管理部门承诺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实验室必要支持和政策保障,有力支撑高质量完成各项科研任务。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企业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产业和技术领域,体现河北优势和特色,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注册经营3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近3年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4%以上,或年研发投入4000万元以上;无重大违法和诚信惩戒。
(二)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依托单位掌握相关行业领域核心技术,拥有高水平原创性成果或国家技术发明专利,科研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承担并完成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具有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工作基础和能力。
(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制定完善各类管理制度,保障重点实验室健康发展。
(四)拥有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依托单位占比70%以上,且不与现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固定人员交叉重复。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相对集中的科研办公用房,其中科研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六)与相关领域2个以上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签订伙伴实验室或技术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
(七)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签订共建协议,确定共建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
(八)依托单位承诺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经费支持,能够保障其有效建设、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九)归口管理部门承诺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实验室必要支持和政策保障,有力支撑高质量完成各项科研任务。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申报书》和《实施方案》等材料,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重点实验室优先布局领域,结合基础前沿竞争需求和比较优势,向省科技厅推荐符合条件的建设申请。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